关于旋挖桩凿桩头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旋挖桩部分检测桩的空桩段因桩基检测要求,需要浇捣钢筋混凝土桩身至施工地坪面,施工后此部分混凝土桩身(约8米长)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桩身拆除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桩身拆除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与A1-3-142凿桩头定额子目的工艺和机械不一样,应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按照合同约定建筑与装饰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旋挖桩检测桩桩头拆除有适用定额子目,不属于定额缺项需借用定额情况,按定额总说明也不需要进行任何定额换算。

三、定额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桩检测桩桩头拆除应执行房建定额“A1-3-142凿桩头”子目,该子目已综合考虑拆除桩头长度,凿桩头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除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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