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工资属于补偿金,不属劳动报酬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第240-241页,仅供交流学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如何理解该四类案件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实践中亦有争议。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相关规章文件,我们认为: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
综上,凡是涉及上述争议或标的的案件,若数额符合一裁终局的要求,均可以认定为终局裁决。
※ 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按照最高法院观点,未休年假工资属于补偿金,不属劳动报酬,则逻辑上未休年假工资纠纷不适用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需要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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