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条文解读】
一、对“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指的是婚外异性,“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之所以吸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对禁止重婚的补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于《民法典》的禁止行为。
其次,从现有立法规定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应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从文字表述分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不过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是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犯罪,它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最后,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对同居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同居为男女两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在我国,法律上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同居的同居关系。同时,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我们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予以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对同居关系的居住期限如何把握,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考虑到各个地区实际情况不同,本解释只规定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未对同居具体期限要求作一刀切的规定。这样就相应的给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定权,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个案大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二、 关于与他人同居是否限定有共同居所问题
如前所述,“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所既可能是双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的家里。
三、 关于与同性同居的问题
我国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故“与他人同居”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自然排除在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配偶一方因对方与同性同居而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如果认为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 关于重婚罪与非罪的问题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上有两方面表现: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型共同生活的行为。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认为其有配偶。故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但是,因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或者婚后受虐待而外出逃婚的,或被拐骗而被贩卖再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以重婚罪惩处。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继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也不以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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