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

某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公司认为团建属于娱乐活动,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

一句话结论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

核心要点

  1. 单位组织的团建、年会等活动可视为工作延伸。
  2. 活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可认定工伤。
  3. 个人自发组织的娱乐活动一般不属于工伤。

边界条件

活动必须具有单位组织性或受单位指派性。

可操作步骤

  1. 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
  2. 要求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自行在1年内申请。
  3.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事故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4. 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待遇,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团建年会都是娱乐活动,受伤不算工伤;实际上单位组织的活动可视为工作原因。
  2. 误区二:工伤认定必须用人单位配合;实际上职工或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3. 误区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工伤;实际上可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劳动关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