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中没有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
- 工程价款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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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合同中没有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合同中没有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在招投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应以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应依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 行政审计结论并非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判断。
-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应积极推进审计;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口头约定和单方陈述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应以书面合同和签证等证据为准。
- 误区二:工程纠纷只能靠打官司解决。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