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审计部门审计不能或超
- 工程价款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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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审计部门审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审计部门审计不能或超过审计时限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核心要点
-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应依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 行政审计结论并非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判断。
- 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鉴定材料应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边界条件
-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应积极推进审计;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口头约定和单方陈述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应以书面合同和签证等证据为准。
- 误区二:工程纠纷只能靠打官司解决。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