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无真实履行意思的备案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常常会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合同。如果这份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影响实际履行合同的结算?

一句话结论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无实际履行意愿的备案合同无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若合法有效,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备案合同的常见情形

建设工程实践中,备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

  • 双方已经签订了真实履行的合同,为办理手续又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合同
  • 招投标后签订的中标合同用于备案,但实际履行的是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阴合同"

2. 无真实履行意思的备案合同无效

如果备案合同只是为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办理备案手续而签订,双方均无履行该合同的真实意思,则该备案合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3. 隐藏的真实合同效力单独判断

备案合同背后隐藏的真实履行合同,其效力应单独判断。如果真实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则真实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真实合同履行。

4. 工程款结算依据

如果存在多份合同,工程款结算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 必须招标项目:通常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非必须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多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边界条件

  • 判断合同是否虚假,需要结合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双方陈述等综合认定
  • 真实履行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可能无效
  • 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备案合同无效不影响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的承担

可操作步骤

1. 承包人

  • 明确区分备案合同和真实履行合同
  • 保留真实履行合同的证据,如付款记录、结算单、施工日志等
  • 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按真实履行合同结算

2. 发包人

  • 避免签订虚假备案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合法补充协议进行
  • 保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3. 争议处理

  • 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
  • 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应明确以哪份合同为鉴定依据
  • 根据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结算方式

常见误区

误区一:"备案合同经过备案就是有效合同"

错误。备案只是行政管理程序,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备案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即使备案也无效。

误区二:"哪份合同签得晚就以哪份为准"

不一定。应以真实履行的合同或中标合同为准,而非简单以签订时间先后判断。

误区三:"备案合同无效,真实合同就一定有效"

错误。真实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其自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断。如果真实合同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规避招标等情形,同样无效。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