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互联系但彼此独立的协议,通常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出于了结双方之间因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而达成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还能够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当事人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并不一定随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部分地方高院解答列举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第八条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3号)
第三条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条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第二条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解析规则】
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的,此协议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2021)黑03民终568号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唯大公司将其石墨烯产业园项目第二标段的厂房土建、初装修工程发包给孙某。孙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1月26日,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双方终止了施工关系,并签订了全面退场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孙某已完工程量及质量以唯大公司、孙某、监理方共同书面确认为准,三方共同出具工程结算说明及附表,其中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孙某与唯大公司签订的退场结算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虽孙某系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唯大公司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系在孙某退场后签订的,该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双方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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