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37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能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此时产生的问题是,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笔者认为,转包、违法分包这两种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转包、违法分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一般法理,违法情形下产生的权益不应给予倾向性保护,否则将会损害建筑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这两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仅是欠付工程款,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工程价款,二者不能完全类比,因此不宜扩大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9.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解析规则】
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1)浙民终880号
【案情简介】
融信公司与荔隆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6月10日),约定:融信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荔隆公司施工。袁某(乙方)与荔隆公司(甲方)签订《某项目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协议》一份(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1日),约定,乙方代表甲方参与案涉项目的投标和谈判,在甲方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管的前提下,乙方内部承包经营该项目,全面负责组织该项目施工。协议签订后,袁某进场施工,并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管理。后各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
【一审认为】
虽然袁某与荔隆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内部承包协议,但袁某并非荔隆公司的在册职工,双方间不存在内部隶属关系,故两者间不成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各方均陈述荔隆公司从融信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袁某。鉴于各方均认为袁某与荔隆公司之间是转包法律关系,对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承包人,而本案袁某系实际施工人,并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工程也尚未经竣工验收,故其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袁某与荔隆公司之间是转包法律关系,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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