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至九百六十五条对中介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照约定或事实上履行完毕居间义务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和居间费用这两方面问题。居间合同的效力首先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紧密联系。在本文分析的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的案例中,居间事项为促成案涉项目的违法转包,因此相关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从而导致居间合同亦被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包括挂靠、转包、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串通投标等。在居间费用方面,居间人所取得的报酬应当与其从事的居间行为相匹配,但实务中普遍出现的情况是为了顺利承揽工程而约定过高的居间费,司法机关对此应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查明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内容、作用大小等因素的情况下,对居间费进行调整。
【解析规则】
居间事项为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居间合同无效
(2020)苏01民终1014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5日,红战公司(甲方)与张某某(乙方)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二、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方的招标程序及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手续,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尽最大限度努力中标。三、甲方如中标后应付给乙方相关报酬总计300万元。……案涉工程情况为,涵田公司作为发包人公开招标后由省建公司中标,省建公司又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工程转包给红战公司施工。2019年4月11日,红战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与省建公司签订《责任承包协议解除协议》,内容为:解除2018年11月8日签订的《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责任承包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019年10月,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红战公司给付居间费300万元;2.判令红战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的居间事项是否合法、张某某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省建公司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的建筑施工协议工程亦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张某某的居间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某某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红战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张某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涵田公司将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张某某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某某为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促成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某某主张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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