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方法解析】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框架下,实践中有经常出现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清单存在缺漏项等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各地法院对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承担责任这一较为复杂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并未形成一致观点。
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图纸存在不一致,导致工程量差额巨大,最高院综合考虑到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承包人就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等因素,最终判定发包人应支付增量工程的80%价款。
【解析规则】
承包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7日,银泰公司与东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欣公司承包某财富广场工程,金某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系公开招投标工程,东欣公司根据银泰公司发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并以156245967.55元中标。其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金额156245967.55元,其中包括16245967.55元的分包工程价款”。本案诉讼中,东欣公司、金某某与银泰公司对工程结算计量计价方法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招标清单与银泰公司提供图纸工程量的差额问题。
【一审认为】
根据鉴定,银泰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差额巨大,合同约定价款156245967.55元,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差距达到54800877.12元,已完成部分差距达35885509.09元,差距已经超出了工程量编制正常误差范围。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则实质上免除了发包方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法定义务,也不符合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因此,酌情确定,已完工部分差额35885509.09元中20%的部分属于清单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的合理误差,该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由东欣公司承担责任,其他部分银泰公司应向东欣公司支付工程款,即该部分工程款认定28708407.27元。
【二审认为】
关于招标清单与银泰公司提供图纸工程量的差额问题。根据鉴定结果,银泰公司提供的招标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额为54800877.12元,已完成部分差额为35885509.09元。金某某提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合理误差应为3%。本院认为,3%系在承包人无复核义务亦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的合理误差比。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有根据招标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复核的义务,且在招标前未就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的情况说明,银泰公司在招标工程中没有发放工程图纸。银泰公司虽在招标前给东欣公司马某某发放过一份工程图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图纸与招标清单相配套。而东欣公司、金某某作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负有核对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一致性义务的情况下,未就图纸发放问题提出异议,也未与银泰公司协商;银泰公司实际发放图纸后,也未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差异进行核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银泰公司使用,金某某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银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依公平原则,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故本院对一审法院酌定已完工部分差额35885509.09元中的80%,即28708407.27元属银泰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处理意见,予以认可。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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