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其中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2020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的情况,此时建筑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就会越来越大,一方面会导致工程施工遇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运作。对于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具体依据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其中的“资金”就包括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多项工程同时施工,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和停工,法院认为对于这部分损失,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否则应由发包人承担。
【解析规则】
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6年,宏成公司与瑞泰公司就就案涉银都蓝湾工程项目一组团、二组团、三组团、四组团分别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组团《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宏成公司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后各组团中的不同楼栋陆续经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验收备案。四组团的22某、26某楼已经完成基础工程。2018年6月案涉四组团工程停工。
【一审认为】
关于宏成公司请求瑞泰公司承担宏成公司停窝工损失7836398元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及4.25协议的约定,瑞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瑞泰公司应当承担因停工给宏成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审认为】
本案中,四组团《施工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十一项约定,因瑞泰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瑞泰公司承担。宏成公司承包瑞泰公司四个组团工程,双方在签订第四组团建设工程合同时,前三组团工程均欠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就工程款的支付达成4.25协议,但瑞泰公司在支付了协议约定第一笔793万元款项后再未付款,导致22某、26某楼停工,瑞泰公司应当承担由此给宏成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瑞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停工损失是由宏成公司自身所致,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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