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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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垫资利息并不同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那么是否能够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垫资款项为准,不包括垫资利息。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8月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南通公司(乙方)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公司自筹资金承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商业广场,建筑面积23922.32平方米(地下一层及地上二十三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土建和水电安装。
2、2012年9月3日,天浙公司(甲方)与南通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天浙公司将老城商业广场项目的桩基工程、护坡降水工程、土方工程交由南通公司包工包料承建。
3、两份合同签订后,南通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因天浙公司未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工程进度款,2013年4月23日,南通公司与天浙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通公司同意老城商业广场项目施工合同付款条件调整为:项目主体结构第十层完成后,天浙公司支付南通公司本节点对应全部工程款的80%。
4、2013年8月8日,天浙公司向南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老城商业广场项目在2013年8月20日以前付1000万元,封顶前总款付到2000万元,如果没有按期支付款项,则把项目一层铺面按销售价的6.5折抵扣相应的欠款。
5、因天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停工。停工时,老城商业广场项目仅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未竣工验收)及水电预埋,合同约定的隔墙、批档、铝合金门窗、内部粉刷、外墙装修以及除水电预埋外的水电安装等工程均未施工。南通公司支付工程款3400000元、代付材料款4121972元,共计7521972元。
6、2013年12月,双方签订的《结算书》确认主体封顶结算54155753.32元,其中包含14038925.91元垫资款及利息补偿。
7、2014年10月,南通公司以天浙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南通公司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双方达成调解,确认工程款54155753.32元、南某公司在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一审法院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撤销调解书,因为南通公司不希望回吐已经确定的工程款,不愿意重新启动造价鉴定,法院难以确定优先受偿权在全工程款中占据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南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9、最高院二审认为,《结算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结算工程款中包含垫付款及利息,南通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超出法律规定,不应含垫付款及利息,应扣除,遂改判天浙公司支付工程款46633781.32元、南通公司在32478028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对垫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能否获得支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对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以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权(不包括“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的顺位受偿,立法的初衷仍然是以农民工工资为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受偿的工程价款是以投入工程本身的款项为主,不包括任何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对发包人而言,垫资施工能够降低发包人的融资成本,尤其是双方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情况下,发包人几乎只需承担垫资费用,而无须承担垫资成本。尽管占据优势地位,但垫资利息仍然由发包人承担。
2、对承包人而言,垫资利息不属于工程款本身的范围,有必要可要求发包人就工程垫资及利息提供担保措施,比如建设工程抵押。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六、案件来源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9)最高法民终1678号】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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