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当事人签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会认定是赠与吗?
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不是当事人说是财产约定就是财产约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比如,即便签订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就有赠与的性质,就需要按照赠与的原则来判断房产的归属。
所以,夫妻财产约定赠与房产有法律效力,但赠与人拥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或婚内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并没有把夫妻身份排除在外,对于不动产的赠与未经公证或者未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为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涉及赠与房产的财产约定,房产要么过户,要么公证。如果二者都做不到,后面可以加一条赠与方放弃任一撤销权。这一约定虽然有争议,但法院主流观点是尊重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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