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权给了对方,如果对方一直不让看孩子,您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当然这种强制执行不是强制探望。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生活中经常碰到直接抚养人不想让对方看孩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这个强制措施不是强制把孩子带到父母面前进行探望,而是对不配合形式探望权的一方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并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
在探望权案件中,我们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父母一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是法定的探望主体。但法律也没有禁止他们进行探望。
另外,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应该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基础,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又不能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需要看有没有证据来证明形式探望权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有关子女探望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律师解决。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