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怎么做到合理合法,成为惩罚员工的有效依据?

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案子,一定都会审查它的合理合法性,什么是合理合法?
“合法比较简单,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违反就是合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全归“合理”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因为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了,公司规章制度就不能规定每个月可以扣员工工资在20%以上,做到了就是合法。
容易被忽视的是“合理”。
一家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维修岗员工实行的是倒班制,员工奖惩这一章说员工想换班,就需要直属领导签字或短信同意,未经批准自己换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另有一处又规定,员工旷工一天要给记大过的处分。
假设现在就有一个员工自行换班后又补班,按规章制度,他的违纪程度明显轻于旷工,但他受的惩罚却重于旷工,这就是不合理的一种。
即使规章制度本身经过公式民主程序,是公司合法有效的依据,公司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叫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