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或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能不能直接适用于分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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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当普遍,而且可以零成本解除。
在总分公司层面,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总公司只需将总公司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规章制度就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公司。
少数观点认为分公司在适用总公司规章制度时,依然还是要履行民主程序,然后是公示告知程序才行。
在母子公司层面,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通常一家公司要适用另一家的规章制度需要转化程序:
1.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将母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转化为子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子公司用工管理;
2.母公司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向子公司的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后即可直接适用。
母子公司相比总分公司更复杂一些。
要前瞻性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
1.总公司、母公司在自己的规章制度里面加一条适用范围,明确的把分、子公司作为总、母公司规章制度的适用主体;
2.分、子公司执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
3.如果规章制度是一个整体了,那么就不要相互有矛盾和冲突,并且注意和员工劳动合同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