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未足额缴社保被迫解除能拿补偿吗?

宁波一位工作四年的技术员发现,公司一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与实际月薪相差近两倍。他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社保已缴,不存在未依法缴纳情形。

一句话结论: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宁波及多数地区一般难以获得支持;但若用人单位完全未参保或经行政部门责令后仍拒不补缴,则支持经济补偿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核心要点

  1. 未足额缴纳与未缴纳性质不同。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将“未依法缴纳”理解为“未缴纳”或“未办理参保手续”,而非缴费基数不足。

  2. 地区裁判尺度差异明显。深圳、沈阳、西安等地倾向于支持未足额缴纳社保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宁波、上海、北京、广州等地通常不支持仅因缴费基数不足而主张的经济补偿。

  3. 行政救济优先。对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劳动者应先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补缴,而非直接主张被迫解除。

  4. 完全未参保风险更高。用人单位自始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获得支持的概率较大。

边界条件

  • 用人单位已参保但基数不足,且当地司法实践不支持此类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直接离职可能丧失主动权。
  • 劳动者入职时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后又以未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的,多数法院认为违反诚信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前已补缴社保的,被迫解除的事实基础可能消灭。

可操作步骤

  1. 通过社保查询系统核对参保状态、缴费基数和缴费月份。
  2. 如属基数不足,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补缴。
  3. 如属完全未参保,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限期办理参保手续。
  4. 公司仍不改正的,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留存送达凭证。
  5. 申请劳动仲裁时,明确解除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催告函、送达回执等证据。

常见误区

误区一:缴费基数低就一定能拿经济补偿。 错误。多数地区仅支持“未缴纳”而非“未足额缴纳”情形。

误区二:只要公司没按实际工资缴社保,就可以随时被迫离职。 错误。建议先通过行政途径主张补缴,贸然离职可能影响经济补偿诉求。

误区三:签了放弃社保协议就不能再维权。 错误。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以此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因诚信原则受限。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