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劳动律师:被辞退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去年十月,一位在公司工作七年的销售找到我。

公司以"连续三个月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了他,只给了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宁波地区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去年十月,一位在公司工作七年的销售找到我。公司以"连续三个月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了他,只给了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他不服气,觉得自己是被公司故意设了高目标逼走的。

这个案子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公司说他"业绩不达标",是否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如果没有,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2N),而不是经济补偿(N)。

我让他提供了三份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及公司发布的业绩考核标准。我发现,公司所谓的"业绩不达标"标准,是辞退前一个月突然提高的,之前从未执行过。而且公司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直接下达了解除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当事人月工资一万二,工作七年,赔偿金应为十六万八千元。

仲裁委支持了我的观点,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六万八千元。公司原本只给六千,最后多付了十六万二。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公司说你业绩不达标,先别急着签字,看看公司有没有培训、调岗,考核标准是不是突然变更。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