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注明“解除原因”违法吗?原公司需要承担以此带来的经济赔偿吗?
- 劳动合同
- 1天前
- 13热度
- 0评论
职证明是不是等同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实践中并不能绝对的判断,涉及到该份证明的实际用场。本文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依据,理解其中“离职/解除/终止原因”的问题。
原公司在“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报告/证明”内容中写明:“存在劳动争议”;解除原因“仍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事实或不实情况,可能对员工新入职造成影响的。
违法吗?原公司需要承担以此带来的经济赔偿吗?
看两个真实案例:
一、发送解除通知,又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
二、存在“事实劳动争议”的情况。
注,本文仅截取“开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争议内容,方便大家参考实践。想要查看案情全文的,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去搜索,案号和发布日期为真实信息。当然,也有相关议题的文,在文末链接或打开本号搜索查询相关职场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发送解除通知,又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
案 号:(2024)鲁0213民初964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4日
案情简要: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知/报告上列出解除原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胜任公司内勤及编制资料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2023年12月无故缺卡、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主张要求开具合规的离职证明。
A公司:2023年12月29日,A公司向小A发送《关于公司解除小A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主要为认为小A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胜任公司内勤及编制资料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2023年12月无故缺卡、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打卡考勤制度。同日,A公司做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员工小A:《关于公司解除小A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及快递签收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小A劳动关系。小A质证称,对证据中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不认可。
小A主张:依法判令A公司向小A出具合规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离职证明。
A公司辩称:A公司已向小A开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无需再重新开具。A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9日按照实际情况向小A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A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报告书符合规定,且该条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A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写明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无不当。小A要求A公司为其重新开具合规的解除合同报告书和离职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司法裁定:
1、关于A公司应否支付小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A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解除与小A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主要为认为小A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胜任公司内勤及编制资料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2023年12月无故缺卡、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打卡考勤制度。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A存在上述情形,故A公司解除与小A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小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2、关于A公司应否向小A出具合规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离职证明。A公司已经向小A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具体应为何格式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小A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书、解除报告(已解除),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开具合规离职证明。司法裁定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哪怕解除通知书中的解除理由不足,因已支付了违反解除的赔偿和此前发送过解除通知书,公司也无须修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了。那对劳动者再就业,促进就业、平等就业有没有影响,也就一字不提?因为你已经得到了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存在“事实劳动争议”的情况
案 号:(2018)京01民终9469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7日
案情简要:小B与B公司均确认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B的工作岗位为种植技术员。
201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6日,开具证明:
小B以要求B公司赔偿其迟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误工损失、为其补缴此期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为由提起仲裁、诉讼程序,2018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小B的全部诉讼请求。
B公司为小B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小B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B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本人签字处显示“小B”字样,下方显示加盖B公司公章。
2018年6月12日,要求重新开具证明:小B主张其要求B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为,上述《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故B公司应赔偿其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误工损失及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
小B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工资条。小B主张为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部分工资条,内容显示部分“应发合计”一项为XX元。
2.证明扫描件。显示系案外单位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小B于2018年5月30日应聘我公司施工主管,月薪15000元,因提交的离职证明内容不妥(‘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能正式入职我公司。”下方显示加盖上述案外单位公章,日期显示为2018年6月12日。B公司认可工资条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扫描件的真实性。小B表示其并无证明的原件。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小B与B公司均确认,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时双方确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尚在仲裁期间。
一审:本案中,小B主张B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原因为,B公司已为其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就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规定并非禁止性规定,在小B与B公司彼时存有劳动争议确属客观事实时,小B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小B在此基础上要求B公司赔偿其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误工损失及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亦缺乏依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本院认为,B公司向小B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载明了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B主张证明中所载“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该第二十四条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
且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不仅指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小B于离职后提起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以加班费等为请求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正反证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确存在劳动争议。故小B要求B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小B要求B公司赔偿其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误工损失及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离职、解除证明中的内容是客观事实,那么也不在法条法规禁止范围,也就是不违法,不存在赔偿损失。
所以一定要掌握离职证明的法条法规,把控离职证明的开具节点要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