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实案例分解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条法规,是否适合“劳务派遣单位的劳资双方”?劳务派遣员工能否依法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分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中高院对该情况的解答,充分理解劳务派遣员工到底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例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在此主要截取劳务派遣公司再审理理由,和高院对应的详尽分析内容。以此,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案  号:(2021)鄂民申3102号
发布日期:2022年4月3日
当事人:派遣公司、员工小T、用工单位
案情简要:小T与派遣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派遣公司将小T派遣至用工单位。
小T与派遣公司连续签订过5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5份劳动合同临近到期之时,小T明确表示要求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派遣公司明确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因此终止。
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仲裁委驳回该仲裁请求。
一审裁定:公司在第5份劳动合同到期时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在第5份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19年12月届满之时,小T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公司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审裁定:小T作为派遣员工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基于自身意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
申请再审:派遣公司与小T间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法律仅规定的是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再审理由:
(一)原审法院关于派遣公司应与小T续签合同的认定于法不符,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上述系对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项下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属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间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律、法规未强制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必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系针对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作出不续签合同的表意,与前述规定的情形不符。
(三)原审法院未查清小T是否曾要求过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实。
小T原审中仅提交一份用工单位留任征询意见的签字文件,该文件不能证实小T申请劳动仲裁前要求与派遣公司续约。
高院裁定:
劳务派遣员工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与小T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派遣员工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存在不同认识和案例。
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虽有自身特殊性,但仍属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未将劳务派遣排除在外,故对劳务派遣员工此项权利应予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的产生背景和立法宗旨不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表明劳务派遣项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劳务派遣员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本院对此认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并无本质区别,亦应履行包括符合条件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
其次,从劳务派遣本质看,前述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系针对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岗位特点,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间劳动合同的长期性、稳定性并不影响接受派遣单位的岗位性质。
最后,从法条文义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通过强调订立两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克服劳务派遣工作的临时性、短期性及变动性,防止劳务派遣短工化倾向,使派遣员工在具有稳定劳动合同保障情况下通过员工培训在不同被派遣单位间实现灵活切换,从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因此,上述两年期限系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而非限定该类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及种类。
综上,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高院总结:
本案中,小T已通过向用工单位出具留任意见方式,作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表意,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
双方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已连续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小T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有权要求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派遣公司未征得小T同意,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实质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续约选择权,原审法院认定在小T明确表示要求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情况下,派遣公司告知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合同到期之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派遣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妥。裁定如下: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