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为什么提双休这么难?公司必须双休,单休就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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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时至今日,家喻户晓的双休日工作制,已经走过了29个年头。然而在众多民企中,关于双休日是否为法定标配?却始终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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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法条理解
(国令第174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众所周知,在餐饮、房产中介等服务密集型领域,一周工作六天、单休的情况并不罕见,这背后往往是对业务连续性与客户需求满足的考量。但需要关注的是,即便从表面上看,一周六天工作制似乎符合某些行业的常规,其合法性仍需依据实际工作时间来评判。
由此可知,双休并非法律规定所有企业、或者岗位的标配。只要企业符合标准工时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总量不超过法定上限,其工时制度便是合法的。
那么,据此例举以下两种安排都是合规的
比如:A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为: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每日工作时间】6.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6.5x6=39小时
比如:B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工作,周六下午至周日休息
【每日工作时间】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7x5+3.5=38.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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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班费定义|算法|理解
1、此外,要注加班时长也有上限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但是否绝对不能超过规定时长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以理解为:加班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公司给足了加班费,也是允许的。
3、这里注意:按超过40小时算还是超过44小时算?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工资法定算法: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时薪=月薪÷21.75÷8小时/天
加班工资=时薪*(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
因此,40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时间,超过40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4、那么,加班费怎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注意📍前提,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情形!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安排补休)。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安排补休)。
这里注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加班基数的约定认定以及实践,下回分解)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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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工时是否包含“午休时间”?
此处,不禁会有人发问:
工作8小时也好、7.5小时也罢,包含午休时间吗?
对于此类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1、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包含午休时间。
此种情况下每天的八小时工作时间包含了午休时间,劳动者在此时间段如有工作需要,应协调好午休和工作的关系。
2、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不包含午休时间。
此种情况下须确保员工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午休时间,否则该午休时间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包含午休时间。
如产生争议,劳动者主张该午休时间实际为工作时间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该午休时间也会被认为是工作时间。
其中,第2、3种情况,在司法裁判中也有体现
根据(2019)浙民终814号“……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作息时间和轮班方式计算王梅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合法,艾斯公司在二审中亦陈述午休和用餐时间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上述劳动者无法自行支配的时间不应认定为休息时间,因此关于应扣除夏季午休时间和每天两次的用餐时间,本院不予采信。”
以及(2019)陕民申91号“……因成勇并未提供润德公司不允许在吃饭、休息时间离开岗位的充分证据,故其以上、下班时间均为工作时间,因据此计算加班费的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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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
1、执行综合工时制度的企业,综合工时的工作时间是在一定周期内计算的,并不能具体到天或者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因其特殊性,不受法律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亦不适用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7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