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产假、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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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医保局明确,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账户。
郑州市《关于优化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参加郑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由“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调整为“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自动生成申报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2024年11月30日之前(含2024年11月30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郑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
注意提醒:各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涉及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提前开通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确保每位享受生育待遇的职工了解发放方式的变化,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河南医保”小程序——点击“我要办”——“参保登记服务”栏目——点击“个人银行账号信息维护”,完成个人银行账户的维护,避免因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未开通银行账户功能导致生育津贴无法发放。
02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多地实施
11月21日,据国家医保局消息,宁夏实现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参保职工申报生育津贴仅需提供病历诊断材料,同时扩大生育津贴支付账户范围,由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扩展为参保职工提供的本人任意银行账户。
据整理2024年以来,安徽、内蒙古、宁夏、福建漳州、河南开封、山东青岛等多地优化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实行“免申即享”,定点医院自动上传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可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
这些地区政策,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2024年11月2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
扩大生育津贴支付账户范围,发至参保职工提供的本人任意银行账户
2024年10月8日起|河南省开封市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
2024年8月1日起|安徽省
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无需提交申请,直接结算
2024年6月1日起|福建省漳州市
出院结算后的次月,生育津贴自动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
2024年5月1日起|内蒙古
系统自动核算后,生育津贴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2024年3月1日起|山东省青岛市
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至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2024年1月起|新疆兵团
医疗机构自动生成申报数据,审核后一次性发放至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另,生育津贴领取的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具体可查询所在地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ps:因还有大部分地区沿用过去的制度,故这里说明)
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有的地方是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
总之,“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这个好政策,对个人而言,生育津贴申领流程优化,不仅简化了申领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更确保了女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补贴,有助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
看完最新地方政策,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的问题?万变不离其宗。
03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只发基本工资”吗?
实践中,很多公司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一般员工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领取绩效工资。
但是如果女职工休产假,那么自然就不存在绩效考核了,那还需要发绩效工资吗?
可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呢?
对于这一问题,深圳市人社局官微曾分享过这类案例,并明确:女职工休产假不得按基本工资发薪。
并出具了地方法条: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04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区别|工资支付主体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另规定,符合生育法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产假外,女方还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成都额外60天。
需要注意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1、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如果出现难产情况,可以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难产的生育津贴计算天数为98天基础产假加上额外的15天,合计为113天。
2、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超过法定生育产假天数以外的,即地方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05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计算|支付|补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原则: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则企业不用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则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例如: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7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的平均工资为70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10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那么,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实践中,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在性质上相似,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确实会存在差额(例如:实际的生育津贴金额会因个人的工资和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不同而有所差异。)那就需要进行补差。
“补差”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的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女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这会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地区规定企业需要补足生育津贴与正常工资的差额部分。
补差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
方法一:差额部分=职工月平均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方法二:差额部分=(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月平均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2、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中对女职工产假工资计算的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06
不同情形的“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 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产假可提前预产期15天开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
4、 流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个4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所以,如果女性职工流产的,那么一般可以享受半个月的产假,最长四十二天。
07
针对“休产假”的管理建议
随着生育津贴申领流程的逐步优化,对于企业而言,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同时也要注意针对产假期员工的相关管理优化。
1、休产假前,明确其产假期间的薪资安排及发放规则。
包括明确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则,以及具体的发放时间和数额。由于法律规定员工在产假期间只能获得其中一种收入(即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不可兼得),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2、完善企业产假制度流程
为了规范产假管理,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产假制度流程,包括产假期工作交接、产假申请、产假审批、产假工资确定、返岗规定等环节。规范流程及流程节点须具备的可靠文档(告知书、确认书等),按照流程进行产假期间及产假前后的安排说明。
产假申请流程:企业应明确员工申请产假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提交医生开具的产假证明(预产期、入院通知书等)、填写产假申请表、填写休产假期间的工作交接、返岗通知书(返岗约定)等。
同时,企业应告知员工产假申请的法定和公司制度的时间节点,以及审批流程;明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发放和核算,参考当地生育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