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速做调整——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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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3、14、15条是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确立了下面几个事情,公司提前把握:
1.竞业限制协议不要无脑全员签,而且全员签的还是同一版本,要个性化定制,与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等相匹配,如果员工觉得公司写的不合理,超过合理的部分,员工可以去主张无效。对既不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也没机会接触到核心业务数据,自身岗位基本对公司的秘密没有任何影响的员工,公司就不用纳入进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基础岗位的销售人员,如果掌握了大客户名单和交易细节,这些信息对公司的运营具有实际价值,泄露了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基础员工也应该是受限人员。2.竞业限制义务不光对离职员工有约束力,对在职员工也一样,而且就算公司没有支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影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3.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仍然可以向员工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
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公司除了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对应期间,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避免员工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利,同时减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