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社保”法定要求怎么理解。缴费基数、时间、自愿放弃、不足额缴、降低基数都是如何规定、实操和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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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实务中,社保、五险均指社会保险,主要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一、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又怎么理解?1、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 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 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 1997 〕 116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办发 〔 1997 〕 116 号)的有关规定: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依此可见,一刀切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一定合法的。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根据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的核定标准有几个维度:
(1)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为基数;及,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为基数;及,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3)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特殊情况:
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SO,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例如:“成都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成都2023年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4246元/月。”
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具备操作性的。
二、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是否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实务中,支持与不支持的地方规定理解用人单位按照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交社保,及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或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那么,未足额依法缴纳社保,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例举地方规定指引进行理解。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27.【《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7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当前有效):“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当前有效):“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5、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四、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补足劳动报酬或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下的争议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员工是否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支持与不支持的情形地方,案例理解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认为:我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或者给员工安排几百社保补贴,让员工签字确认不就OK了?
注意: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一旦出现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不论是员工主动意愿还是企业所为,企业都应当即时为员工补缴社保。
另,作为员工,大家要为自己说的话、签的字、成年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自愿放弃社保又要求经济补偿,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不论企业还是个人角度,都不能放弃缴纳社保!
(一)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综上,不论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或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针对员工和公司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或声明或协议”之类的文件,事后是否能“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司法裁定不同。
1、北京高院观点: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7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福建省高院观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无效,支持经济补偿|(2018)闽民申872号873号874号】公司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观点:【虽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劳动者明确申请不缴纳社保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再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2017)苏民申3173号】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2018)苏民申33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XXX,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XX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劳动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4、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观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缴社保,但不支持经济补偿】(2016)浙民申1780号: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鉴于劳动者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在判决公司依法补缴未缴社保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被公司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5、《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青中法联字〔2019】6号:“5、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
【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不支持经济补偿 |(2020)鲁0211民初2158号】因公司不为员工A缴纳社会保险系员工A自愿放弃并签署《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虽然员工A对《承诺书》真实性不认可,其主张系在公司的胁迫下签署的承诺书。但员工A未对其陈述提交证据,故,对于A员工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及时补正违法行为,不支持经济补偿(2019)| 鲁0214民初7702号】被告在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书后通知原告在补足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后的次月为其补缴所有社会保险,并无不当,且在原告承担相应费用后,被告已及时为原告补缴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对原告以被告未及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88.8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湖北高院观点:不支持【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主张】 (2017)鄂民申3353号:本案中,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现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劳动者主张公司应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66417元的问题,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劳动者自身,此不可归责于公司,劳动者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应由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7、湖北高院观点:部分支持(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70%)
(三)具体案例理解:
高院裁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员工和公司都有过错,经济补偿三七分!
案号:(2018)鄂民申1855号
【案情简介】A员工于2008年1月12日入职某公司。公司未为A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25日,公司与A员工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对2013年1月以前未为A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补偿A员工个人7500元,并已支付A员工。此后,公司根据A员工的申请,对2013年1月以后未为A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则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A员工150元。
2016年8月23日,公司向A员工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以A员工于2016年9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前通知A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A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41.05元。
2017年8月15日,A员工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43.68元,及养老金损失费42861元。
仲裁委以A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故A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自然终止。
A员工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A员工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
公司对A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A员工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A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A员工、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故A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在A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A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A员工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A员工损失,A员工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A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78.62元(2441.05元/月x9个月x70%)及2008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5762.35元(2441.05元/月x16.33个月-141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不缴社保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A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1)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3)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A员工与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一审法院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2、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A员工养老保险损失的问题。
公司以A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了与A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A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A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该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法院判错了,我们公司不服,请求再审。
3、公司申请再审理由
(1)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缴纳政策,虽然A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可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应依法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保而非直接给予经济赔偿。
(2)公司对于入职员工均要求其购买保险。虽然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A员工对社会保险费未缴是明知的,但直至其离职之日也未提出任何书面申请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用工方面实际并无过错。
(3)解除劳动关系是因A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不包含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情形。
(4)公司未为A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系A员工自身原因所致,且公司已按月支付社保补贴,履行了购买社保的义务,A员工诉称的养老保险损失并非公司所致。A员工仅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并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证据材料,亦未提供存在养老保险损失的证据材料。
高院裁定:公司和员工都有过错,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4、小结理解
(1)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是否出于员工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公司明知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这一法定义务,仍约定不缴,免除公司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与公司签署放弃社保,亦有不当之处,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4)公司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A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仍可补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A员工养老保险损失,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公司以A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了与之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A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使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该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6)这里还要注意一个点,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这里的养老保险补偿金,是因其已达退休年龄而无法补缴社保所致,原则上应当补缴。
四、社保缴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新入职、离职当月到底缴不缴社保?地方规定、实务中操作建议。首先,对于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一)新入职员工的社保缴纳时间?
这也是劳动合同中经常忽略的重要细节 。不少企业使用劳动合同是网上的通用模版,根据自身需求填写内容并签订,因此会出现很多细节上的忽略并产生后续的劳动纠纷。社保公积金缴纳时间,法条规定入职后30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这里的字面意思并不是“让或允许公司在员工入职后第30天为员工交社保”。那实践怎么理解呢?
举个例子:如果某员工1月31日入职,按照字面意思是否可在3月1日缴纳社保?
由此,变成了入职后2个月缴纳社保,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而所谓“入职后30天内”指的是各地区每月社保关账时间点各有不同,浙江地区是每月25日之后,其他省市各有差异。如果入职该地区企业,刚好是当月的26日,那么社保系统已经关账无法缴纳,在次月缴纳即合法。因此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实际意义在于给各地区社保系统关账时间点一个充足的缓冲期,而不是给公司登记社保的宽限期。不过这种系统上的时间节点也在逐步优化和完善,未来将逐步不存在所谓系统关账问题。
比如: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发文《HR快来get新技能: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中明确:为优化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相关流程,从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可在自然月内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办理更便捷!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二)员工离职当月,社保缴纳否?
员工离职当月,法条规定也是15日内办理中断登记,当月也是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离职,严格来讲其社保应该在员工离职次月停保。实践中,一般月初离职的情况,职工可能当月工作就一天或几天,用人单位大多是不愿意交当月社保,用人单位觉得亏。
这种情况下,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据此,即使职工月初离职,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因为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缴纳的,职工离职前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三)实务中,针对: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纳吗?
部分地区人社、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也作了明确解答:一、中山人社官方微信发布《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社保?》中明确:
1、职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
2、职工月末入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佛山社保官方微信发布文章中明确,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就算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三、河南税务局也曾发文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因此,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那么,如何避免当月缴纳社保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间上作规定,一般情况下新入职员工统一在每月的第1周内,这样当月缴纳社保也无可厚非。如果在下旬急着入职,那么可以事先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当月离职,则无社保缴纳风险,如果非当月离职,则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量力而行即可。同样的问题还有公积金,除了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可以在次月缴纳公积金之外,其他员工缴纳和社保一致。
(五)离职当月不缴社保的风险:
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的用工风险: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那么,这里就会涉及到离职证明的重要用处,“离职证明上的时间点如果是当月,那么员工法理上是前公司缴纳社保的,新入职的公司则不需要缴纳当月社保,这在实操中很多都是忽略的”。
五、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实务中,劳资双方只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均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效……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目前司法实践中考察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然依据上述规定。
六、第三方代缴社保,劳资双方的风险利弊
(一)对此议题,的对应法条、实操理解,请移步文章::“第三方代缴社保”怎么理解?对劳资双方,都有什么影响?(二)代缴社保遇“工伤工亡”,“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赔偿吗?
|敲重点
1、代缴社保实质是“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2、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应由实际用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此,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救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这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七、合理的工资薪金结构,可以实现“合法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相关规定|例举补贴项)合理的工资薪金结构、展现员工各项补贴,可以合法实现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目的。那么,工资表上这些补贴不需要纳入社保缴费基数。
1、自带工具补贴(比如自带车辆补贴、自带电脑补贴)
2、工作服洗补费补贴(比如:每天补贴20元*上班天数25天=500元)
3、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4、冬季取暖、夏季防暑补贴
5、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建议单独填制报销单发放,这样避免有个税风险)
… … 对标目前的规定,企业管理者、HR在设计公司薪酬福利结构或组成时可参考!既能体现公司企业文化、员工关怀,又能合法、合理管理运营,同时避免争议和违规风险。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八、用人单位“不缴、欠缴、少缴”社保,员工如何应对?
首先如果遇到公司不缴、欠缴、少缴社保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协商,争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1、不缴的情形|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员工应当向社保中心投诉,具体负责的部门各地有区别,建议现场咨询。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投诉后,可责令用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补缴方案。
2、欠缴、少缴社保的情形
如果公司已经为员工建立参保关系,但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员工应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收到投诉后,可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单进行征收和催收。
3、补缴社保,可以找劳动监察解决吗?
劳动监察机构不直接处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但当社保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后企业仍然拒不执行时,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