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返还抚养费?

孩子非男方亲生时,一般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情形,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养育非亲生儿子的责任,对其支出的抚养费,女方应当予以返还,并且这个抚养费的标准并非通常的“1000-2000”元这种离婚后一方抚养亲生孩子的标准,而是可以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支持,笔者曾经办过的案子,2岁的婴儿支持数万元的返还。
因此,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时可以主张下列权利:
1、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多分;
2、可以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共同抚养期间所花费的抚养费。
对于赠与非亲生子女不动产的问题,男方将小孩误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基于亲子关系的认识而与女方将夫妻共有房产部分赠与小孩,符合“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