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和举证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2、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己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不受调解无效的限制。

二、夫妻感情彻底的举证

1、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
(二)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事实。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在因重婚而离婚的纠纷中,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赔偿。
2、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
(二)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一般认为,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3、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
(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二)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
(三)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
4、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
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 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者仍有区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5、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
夫妻一方有抛弃他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事实。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家庭成员,包括对夫或妻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扶养、抚育、赡养义务,且持续一定的期限的。
6、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
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 一方具有赌博、吸毒、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卖淫嫖娼、酗酒等恶习,虽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仍不改正的,往往使夫妻间产生矛盾,感情难以维系,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一贯表现尚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取和好。如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婚姻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离婚的条件已基本成就。
7、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
(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8、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对方已被宣告失踪。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宣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对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由于只处理离婚问题,而无法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故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
9、民法典出台后,当事人若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起诉离婚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第二,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适用此法律条款不需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只需搜集证据证明判不准离婚后客观上“又分居满一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