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分割的具体方法

一、分割方式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屋的使用性要求其必须完整,自然不能实物分割。有人问能否按照房间分割?答案是不行,因为违反了一物一权的物权原则, 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单独设立也违反国家的登记规定。

二、折价

只有一套房屋的,一方拿钱,一方拿房子。多套房屋的,也可以使用该方法进行平衡。
例如一套房屋100万元,贷款尚余20万元,男方获得房屋后,承担后续贷款,平分的情况下,女方获得(100-20)×50%=40万元。
那么如何确定谁拿房子谁拿钱呢?
法律给出的解决方案是:1、协商;2、竞价;3、强行判决。
其中,竞价的方式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因为离婚房产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女方婚后无房居住,那么基本上是要判给女方的,而不是采取竞价,除非女方主动放弃。竞价就是出价高者得,否则按照市场价分割。
如果双方都在取得房屋后,均无法支付另一方对价的,法院视情况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变卖

由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自行到市场上变卖处理所得款项。
实践中非常少,因为诉讼中双方矛盾较大,基本上不可能达成共识,大多数均认为由法院判决更为公平。

三、拍卖

由法院按照法拍程序将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司法拍卖的起价和成交价往往都低于市场价,而且拍卖所得款项要扣除评估费用和拍卖费用,折损比例非常大,但是架不住很多人赌这一口气不让对方好过。

四、赠与

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与,也可以是一方赠与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一般是赠与给双方的子女,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排斥此类做法。

五、放弃

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份额,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法院不排斥。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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