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房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的归属是财产分割的焦点,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排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自然就无需分割了,那么哪些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

包括两种情况:
1、一方婚前全款付清,不动产权证上只登记一人的房屋。
(婚后加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来自于一方的赠与,但法院并不会按照50%的份额分割,而是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经济贡献。)
2、一方婚前全款付清,不动产权证上只登记一人,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之前,且购房款全部由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配偶始终没有参与购房的。
(注意可能会出现虽然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但是因为首套房等政策原因只登记于一方名下,这种情形的表象与2相同,但实质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需要请提前设立遗嘱。)

三、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情形要求的是婚内财产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二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不动产权登记的情况应当与婚内财产协议相一致,因为不动产权归属还是以登记为准。

四、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无论如何,父母出资赠与的,建议签署赠与合同,声明只向乙方赠与。

五、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个人财产形态上的变化,不会改变财产的性质。但该种情况有时非常难以证明,需要大量的证据辅佐。
如果之后又把购置的房产再卖出,其收益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