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承租公房的定义

承租公房,又称福利分房、公有住房、房改房,一般是指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是公家,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90年代房改政策后,允许承租人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买,使得承租人取得相应的产权。

二、承租公房所有权取得的情形

承租公房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区政策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1、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即单位将住房以标准价售卖给职工,使职工取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部分收益和处分权。出资情况是员工和单位按比例出资,购房出资往往低于购买商品房,相关的折扣力度根据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的来衡量;在收益上,职工要与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转让或出租所得的相关收益;在处分上,员工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总的来说职工只取得了房屋的一部分权利,但这种情况不太多见。
2、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即指将住房以成本价售卖给职工,职工取得该房屋的完整产权。

三、承租公房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三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第四条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四、承租公房的分割

承租公房的分割要参考的情形更多,不止是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登记的姓名、资金的来源等一般房屋分割的情形,还要考虑到单位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一方参与了房改,另一方即不再享受以优惠价格购房的福利,且家庭购买房改房的面积是根据职工家庭情况、财务、工龄、荣誉、年龄、职称、特殊贡献等诸多因素确定的,即另一方的家庭贡献在取得房屋过程中占据的比例。
因此,即使公房的资金系出自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必填项已用*标注。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