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其上建造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无论是何时何人申请的,其所有权均不可能属于自然人,因此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处理情形

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情况,法院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可以处理并能够分割的情况下,才能谈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1、不予处理

宅基地上房屋的进行分割的前提是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实际建造、出资等情况是明确所有权的依据,但是部分宅基地房屋产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除夫妻之外的其他家族成员提出异议认为享有所有权的,法院一般要求先进行析产诉讼。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因此要能进行分割的前提是申请人数只有夫妻二人。
宅基地房屋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或部分楼层没有合法手续时,法院一般也不予处理。

2、不支持分割所有权请求

夫妻一方为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另一方未迁入或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前已经迁出,则无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禁止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转让。但迁出或者未迁入一方在对宅基地上房屋有经济贡献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相应的债权,或者取得宅基地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分割方式

夫妻双方皆为该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婚后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且双方共同出资的,一般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法定继承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上文已经大大限定了属于宅基地上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这两种情形。

1、实物分割

农村宅基地相比商品房有其特殊之处,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宅基地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夫妻双方皆为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主张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对所有权进行分割。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明确实际的权属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形,此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方式与商品房的分割相同,也就是竞价、协商、评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