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一、问题的提出

一位宁波的女士找到我,说她丈夫在外面借了一笔钱,她完全不知情,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她共同偿还。

她问我:这笔债务她一定要还吗。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 "共债共签"原则

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要点

  • 共同签字包括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 事后追认包括事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出具还款承诺书、通过实际行动偿还部分债务等;
  • 共同意思表示还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 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
  • 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
  • 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

实务要点

  • 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状况、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共同生产经营"标准

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 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 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 一方参与另一方生产经营但分工不同;
  • 一方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实务要点

  • 如果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另一方参与公司经营或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 如果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另一方不参与公司经营,且公司经营所得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形

1. 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偿还。

例外:如果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一方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个人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 一方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4.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个人债务。

四、举证责任分配

1.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规则: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分配

  • 对于"共债共签"的债务,债权人应证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额外举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推定;
  •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2. 夫妻一方主张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规则:夫妻一方主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分配

  • 主张债务为婚前债务的,应证明债务发生在结婚前;
  • 主张债务为一方个人违法行为所负的,应证明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
  • 主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实操建议

对债权人

  1. 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 如只有一方签字,应了解借款用途,保留相关证据;
  3.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说明借款用途,并提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对夫妻一方

  1. 对于配偶的借款,如果不了解情况或不认可,应明确拒绝签字或事后追认;
  2. 保留家庭收支记录,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3. 如被起诉承担共同债务,应积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配偶个人债务。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误区二:认为只要一方不知情,就不承担偿还责任。实际上,如果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一方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误区三:认为"假离婚"可以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务。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4.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5.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