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夫妻赠与房产份额能否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房产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赠与另一方,或者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有,是常见的家庭财产安排。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赠与方往往以"尚未过户"为由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受赠方则主张赠与已经成立,应当继续履行。这类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十分常见,核心争议就在于: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到底能不能撤销?

一句话结论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共有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完成前,赠与方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完成过户或者办理公证,受赠方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核心要点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份额,并不因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特殊保护,仍然适用普通赠与合同规则。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只要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赠与财产的权利就未发生转移,赠与方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则赠与方丧失任意撤销权,受赠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并办理过户。

边界条件

  1.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通常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任意撤销权一般成立。
  2. 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赠与行为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再行撤销。
  3. 即便已完成赠与,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仍可在一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法定撤销权。
  4.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分与单纯的赠与不同,应结合协议整体内容及登记情况另行判断。

可操作步骤

  1. 核查产权登记:确认房产目前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已经完成份额变更。
  2. 固定赠与证据:收集赠与合同、聊天记录、书面承诺、公证书等材料。
  3. 协商办理手续:赠与方愿意继续履行的,尽快办理过户或补办公证;不愿履行的,受赠方应评估是否已公证或已过户。
  4. 及时行使权利: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的,也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
  5. 诉讼中明确请求:是要求撤销赠与、确认产权归己,还是要求对方配合过户,需在起诉时明确。

常见误区

误区一:夫妻身份特殊,赠与不能撤销。

事实上,司法解释已明确,夫妻之间房产赠与仍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处理,未过户即可撤销。

误区二:签了协议、口头承诺就生效。

赠与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权利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前赠与方仍可反悔。

误区三:把赠与和离婚财产分割混为一谈。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涉及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清算,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与单纯赠与不同。

误区四:忽视一年除斥期间。

法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权利。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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