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哪种方式更好?

离婚的问题,说简单也很简单,就是感情、财产、孩子抚养的问题,无论是诉讼还是协议离婚,最后面临的总归是这些问题,如果能搞明白,这婚就离了,然而当局者迷,很多人就是搞不明白。
这就是请律师的意义,律师可以帮你承受言语压力和时间成本,可以帮你固定证据,用专业知识推进谈判,谈好了自然是选择协议离婚最快。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协议离婚是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在操作层面上,协议离婚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途径中,相较诉讼离婚来说,也最为简单。但由于协议离婚涉及行政审批,在目前社会阶段,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时可能给当事人协议离婚带来较大困难。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协议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双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离婚登记机关办理,不能委托办理,但可以委托律师陪同前往;
2、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当着离婚登记员的面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离婚登记员一般会审查房屋产权证。
4、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离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当场受理,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材料齐全合规,当场受理,发给《离婚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离婚通常有三种方式:其一是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其二是通过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其三就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在这三种离婚方式中,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和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快速离婚的方式进行分析,供当事人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
(一)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至少31日。材料不齐全就另当别论了,网上预约离婚登记的时间也另算,你要约到号才行。
这种方式的速度快,并非最快,但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1、民政局虽然提供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格式文本,但是协议条文的拟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起草,离婚登记部门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事人不能保证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保证将来双方一旦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自身的合法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就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当事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有歧义、或有漏洞等原因造成的离婚后诉讼不在少数。
2、即使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因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一旦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必须通过诉讼方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譬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因另一方不配合而向法院起诉。因为,即便夫妻已经离婚,但怨气未消,或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此时如一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必将想尽各种办法刁难。当事人要想解决离婚后的履行问题,就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方能实现。
3、通过民政局快速离婚,有时并未见得“快速”。首先离婚协议书要准备,要起草;其次还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民政局可能要求提供的各种材料。当事人往往在申请离婚时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甚至不得不来往多次进行返工。使得夫妻之间本来平和的离婚手续,最终在相互指责中无法办理。毕竟,政府行政机关不会理会你当事人为促成协议离婚费尽了多少口舌,进行了多少翻的较量,更不会体谅当事人能凑在一个时间去办离婚手续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有多艰难。
纵上所述,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快速的,但快速是建立在夫妻矛盾不大且离婚协议所处理的财产不多,及当事人熟悉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的。如果当事人不具有上述条件,很难在民政局实现快速离婚。
(二)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所需时间:最快1天,但不确定(疫情期间是例外,但也不比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慢)。
但很多人离婚不喜欢到法院,认为到法院离婚就是夫妻之间打官司,是很丢人的事。但杨欣律师推荐如果夫妻之间矛盾不大,且有房产需要处理,或有小孩需要抚养,那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可以有效的规避上述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避免离婚后夫妻双方还要为房产过户、为子女抚养向法院重新起诉的麻烦。因为,法院调解离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民法典新的判决离婚的条款

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是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前提下不得已的选择。新的《民法典》出台后,总体给你的感觉是:协议离婚变难了,因为加了冷静期;到法院起诉离婚变的简单了,因为增加了一个新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当事人以后起诉离婚就不再会久拖不决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增添的法律条文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就以这一条款为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耗时3个月,判不准离婚,然后双方分居1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若耗时6个月,那么最多也就是拖1年9个月。但如果原告诉讼策略错误,始终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理论上判决离婚的时间可能是无限长。

王陆续律师

记录建设工程、离婚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办案经验,欢迎咨询,联系方式:1785580940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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