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由此可见,行政拘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并不够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当员工仅是被行政拘留,未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故公司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支持了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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