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
(江苏法院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的员工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张用人单位解除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吴某入职某电子公司。2021年7月,两名女实习生投诉称,工作期间被吴某言语轻薄、被要求为吴某捏肩、强行搂抱等。当天,电子公司进行调查,吴某承认要求实习生捏肩,并在载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开除处理”的离职会签单上签字。后电子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电子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仲裁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案中,吴某利用其管理女实习生的职务便利实施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电子公司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性骚扰是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此项义务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合同解除权,这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意识,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职场工作氛围。该案例对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全员职场性骚扰防范意识,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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