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执行《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2016年)纪要》的通知(琼高法〔2017〕53号)
01、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除发包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工程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外,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有关工程质量问题按保修合同约定处理。
02、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或者发包人擅自占有、接收或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除发包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工程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外,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03、在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已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申请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已完工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承包人主张鉴定期间的有关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被依法确认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已完工工程质量提起反诉,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已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申请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发包人未就已完工工程质量提起反诉,在二审过程中以已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应释明可另行依法提起诉讼。
05、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整改,发包人申请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年4月18日)
06、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或者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在诉讼中,请求对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涉及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只有在发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提供重大缺陷的足够证据后,才可以启动鉴定。并且,鉴定范围应该严格限于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3月09日)
07、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应予支持。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0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09、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0、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对于因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1、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2、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
14、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15、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16、何种情况应当驳回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
答:当事人一方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其在工程停工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导致无法对另一方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有理由驳回其鉴定申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1]109号)
17、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需要修复才合格的,应进一步对所需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18、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1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
(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
(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20、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21、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答: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
22、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或者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在诉讼中,请求对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涉及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只有在发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提供重大缺陷的足够证据后,才可以启动鉴定。并且,鉴定范围应该严格限于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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