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21日发布)
02、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
(2)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或者竣工结算文件依约视为发包人认可的,以交付之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3)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的,以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但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4)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时间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03、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0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05、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
0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07、行使优先权的十八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答: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
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十八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08、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竣工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从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约定的竣工之日早于实际停工之日的,从实际停工之日起算。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工程款给付之日的,从工程款逾期给付之日起算。
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09、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
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10、如何认定承包人在规定期间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否则,承包人将丧失该项权利。承包人在上述“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限。在该期限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请求或者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当认定承包人行使了该项权利。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须具有明确的请求或者承认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
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1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
十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12、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3、多个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按各承包人的工程款所占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总价款的比例进行清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
(二)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十八个月。
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可以按照优先权可行使之日作为起算点,即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欠款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而在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简单适用约定竣工日期,会导致因发包人确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早已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落空,所以应当对批复内容作扩大解释。
十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16、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二者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
(2)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以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工程已竣工,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4)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的质保金的起算点,从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开始计算。
十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7、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年4月18日)
18、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妥善把握,不让施工人轻易丧失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十八个月。但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十八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观点
19、司法解释规定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答: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批复》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不包括《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两种情形。
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两种情形,是针对发包人恶意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期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违法目的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人民法院不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规定,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承包人超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
20、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认定?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人还能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主张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工程因多次停工而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关施工人行使优先权超过十八个月的法定期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有十八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十八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如果由于工程多次停工,超过原约定竣工时间十八个月才竣工或者至上方发生争议时尚未竣工,则施工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相悖。故对于此种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十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21、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2、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消防工程是建设应具备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必备部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工程,既可以由建设工程总包人负责,也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的消防工程承包人。如同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一样,消防工程承包人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只有直接向发包人承包消防工程的专业技术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二是消防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角度拟制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长。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承、发包人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不存在,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付款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如恶意串通,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
2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2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
(3)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2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尽快实现。
27、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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