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判规则:后续治疗费

01、肇事者应承担受害人因医疗依赖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刘某生诉陈某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该事故而引发外伤性癫痫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持续性医疗的,此时受害人的后续医疗属于医疗依赖,即使肇事者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向受害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仍可以就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再次向肇事者请求赔偿。
案例文号:(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
02、罗某佳与李某涛、刘某利、阳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涉案鉴定意见中未明确罗某佳面部伤情尚需后期治疗,罗某佳提供的病历记录中亦有“患者因面部瘢痕影响外观,就诊我院要求手术治疗”之记载,故罗某佳此次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罗某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文号:(2020)津0119民初1071号 (2020)津01民终4350号
03、杨某俊与朱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俊的医疗费认定问题。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俊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俊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俊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俊的医疗费,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津02民终8189号 (2020)津民申723号
04、委托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
裁判要旨:
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后续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现阶段受理的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很多受害人在仍然需要后续治疗的情形下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并以鉴定的伤残等级向侵权人主张伤残赔偿金,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从医学角度讲,伤残等级是指受损器官经过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完毕后,依然无法恢复原状,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状态。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等级,十级最轻、一级最重。本案中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疗机构的治疗,其右肱骨骨折、右肩峰骨折术后,医嘱明确原告需要进行二次治疗,即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在此情形下原告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估,显然该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伤残等级的依据。经过二次治疗,原告受损的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不构成伤残,也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因各种并发症,造成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因此在治疗尚未终结情形下,受损部位的伤残等级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未支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请求,同理因伤残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也未支持。本案中受害人只有待二次治疗终结后,根据治疗结果再行委托鉴定,并可就二次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一并主张。
05、受害人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大于其已根据鉴定意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是否有权再行要求侵权人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忠、岳某华与巫某贵、新都东方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学院嘉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对后续治疗费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费且一并主张的情形下,后续治疗费适用定型化的赔偿标准,即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公平、合理平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为损害确定固定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后续治疗的过程中,在治疗内容、治疗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后续治疗费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间的差额,一般不再调整。
案例文号:(2020)川01民终3025号 (2020)川民申6772号
06、何某山与赵某风、济源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何某山在伤残评定后治疗原发性损伤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康复费用)、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何某山已经因涉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并就其损伤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也对何某山主张的损失按照各方当事人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了判决。在前案审理中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意见认为何某山的病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仅是认为何某山的伤情具备鉴定条件,但并不表示何某山的伤情已经治疗完毕,对于何某山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是否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认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何某山有权就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主张权利,赵某风、万通物流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一、二审判决仅以鉴定报告载明何某山病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即视为何某山对其定残部位已经治疗终结的状态予以认可,对于何某山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等主张不予支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何某山提出的其有权主张其后续治疗产生的各项损失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苏民再196号
07、蔡某某与胡某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头面部瘢痕构成伤残等级并已主张赔付相应残疾赔偿金后,依然有权继续主张对头面部瘢痕进行适当整容产生的医药费用。本案中,蔡某某受伤时年仅3岁,因交通事故造成面部条状瘢痕、面颅骨部分缺损、头皮瘢痕形成并伴有部分毛发缺失、右耳廓畸形,对今后的生活必然会造成影响,现对头面部瘢痕进行适当的整容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因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文号:(2021)京02民终180号 (2021)京民申2119号
08、侯某玲与刘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侯某玲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医疗行为与2015年4月15日的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后续治疗的合理性、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侯某玲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诊疗行为,虽已超过了康复医疗期限,但因其治疗项目确与2015年4月15日的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建议该阶段医疗行为与外伤医疗有关的参与度为40%-70%。一、二审法院酌定参与度为50%,对诉争医疗费按比例赔偿,对交通费、误工费合理部分,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文号:(2020)京民申5512号
09、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获得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赔偿权利人能否同时获得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需要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关键点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残疾赔偿金是用来赔偿受害人因残疾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因此,后续治疗若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其可能会造成伤残鉴定等级的变更,进而影响到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并无影响,后续治疗仅是出于控制、稳定伤情或进行功能锻炼等治疗的必要,则依据先前伤残鉴定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都应得到支持。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的后续治疗对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丧失产生了影响,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了一定恢复,重新进行的伤残鉴定结论也与之前的鉴定结论不同,在这种情形下,则应当依据后一次的伤残鉴定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并与后续治疗费用一同赔偿。现实中还存在赔偿权利人在之前的诉讼中已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并获得了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之后又对后续治疗费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后续治疗使得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一定恢复,但是因在之前的诉讼已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故在后续治疗费的诉讼中再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不可行。此时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得到支持,还需从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考量。
10、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还能主张继续治疗费用吗?——郑某发与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问题: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能否主张继续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受害人获赔项目均一一列明。据此,郑某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又实际发生了继续治疗费92,929.44元,其主张阎某应支付该继续治疗费92,929.44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鉴于郑某发自愿放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部分请求,应当予以准许。
案例文号:(2016)皖民再75号
11、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意见等一并主张后续治疗费?——李某斌与陈某乾、山东文某达律师事务所、太平洋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李某斌的髋关节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审查,李某斌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本次提交的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诊断意见,均不能证明髋关节手术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审未支持李某斌关于髋关节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在实际发生该项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2768号
12、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受害人出院后需继续门诊治疗3个月,但受害人在出院后11个月内无任何诊疗记录的,对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予支持?——周某兰与陈某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案涉医疗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确定受害人需要后续治疗,其门诊治疗费为必然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据此支持受害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
案例文号:(2021)湘03民终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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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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