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判规则:好意同乘

0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有权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陈某珍诉校登奇等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否则该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
案例文号:(1993)扬民终字第654号
02、陈某等与袁某、人保遵义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陈帮群(受害人)与袁大伟为男女朋友关系,陈帮群系陪伴袁大伟夜间出车运输,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定,不应认定好意同乘,不应减轻袁大伟一方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1)黔03民终10773号
03、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费某与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这种搭乘与允许搭乘仍是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应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驾驶人对同行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而不是合同损害赔偿义务。
案例文号:(2008)六民一初字第1986号 (2009)宁民一终字第14号
04、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与试乘有相似之处,即都涉及交通事故中同乘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同乘人均不支付费用,所以在司法解释起草之初,将这两种情形作为一条加以规定。但两者存在显著的不同,即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具有营利性,正是这一根本区别,导致其适用的规则的不同。
关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同时,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实惠等行为,因此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由于免费搭乘涉及法定的免票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情形,此类情形应为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乘客损害,无适当减轻的理由。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
05、对于好意同乘,司法实践中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我们应当肯定车辆保有者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但绝不是简单地减免车辆保有者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合同法》第302条附带规定了搭乘者的赔偿问题。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例如,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这基本上就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
06、“搭便车”受伤,驾驶人无过错不担责。
裁判要旨:
现实生活交往中,存在很多好意同乘(搭便车)的情形。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一种体现,从本质上来说是基于道德互助产生的情谊行为,施惠人不追求报酬,搭乘人也无需支付对价。好意同乘行为不具有契约性,非民事合同行为,应属道德调整的范畴。
然而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侵权诉讼后,如何处理好搭乘者和驾车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交往将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该案例明确好意同乘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07、无偿搭乘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乘车人损害的,搭车人按公平原则也应分担部分损失——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石某等案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货车,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车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搭载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公平原则处理,无偿乘车人应分担部分损失。
案例文号:(2001)梧民再终字第3号
08、搭“顺风车”出车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
①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09、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黄某诉黄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好意搭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搭乘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的体现。
案例文号:(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
10、李等诉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证据的运用及好意同乘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
Ⅰ、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不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
Ⅱ、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11、“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案例要旨: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驾驶人无偿搭载的善意施惠行为,法官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考量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应当适用《民法典》。
12、好意同乘情形下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李某等诉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
13、业主请保安帮忙指挥停车,车却剐蹭了,保安需要担责吗?
裁判要旨: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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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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