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标准(2024)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867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667元
3、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3804元
4、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行 业 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
合计 100990元 103804元
农、林、牧、渔业 78029元 78355元
 采矿业 160200元 160359元
制造业 103402元 10361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9448元 129894元
建筑业 69584元 70563元
批发和零售业 85961元 86698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0096元 111110元
住宿和餐饮业 47852元 48230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971元 122407元
金融业 110798元 149556元
房地产业 59279元 5963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413元 74055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3090元 104929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4915元 56669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3324元 53918元
教育 105547元 106864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008元 10244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6377元 96911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3038元 95683元

说明:
1、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仅公布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867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6667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目前,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51902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目前,误工费可以参照内蒙古地区2022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高院交通事故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医疗费
1.计算方法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3.说明
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必要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二、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1.计算方法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3.说明
(1)后续治疗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2)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涉及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付。
三、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计算方法
(1)误工时间
①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相关证据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受害人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银行流水(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还需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
(2)不能举证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和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3.说明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2)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收入的,视为有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证据,按照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除以365天,按日计算。
四、护理费
1.计算方法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3.说明
(1)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①住院护理期限,应以合理住院天数确定。
②短期康复护理期限,应结合受害人伤情、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③长期护理依赖期限,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需常年护理的,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2)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营养费
1.计算方法
营养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期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确需加强营养。
3.说明
属于特殊体质、胃肠道受损或大型创伤等有医嘱或经鉴定需特殊营养的,应支持营养费。
六、伙食补助费
1.计算方法
伙食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七、交通费
1.计算方法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转院凭证、交通费正式票据等。
3.说明
交通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外地就医住宿费
1.计算方法
外地就医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转院凭证、就诊记录、住宿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外地就医的必要性以及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
3.说明
外地就医住宿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且最高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九、残疾赔偿金
1.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3.说明
(1)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2)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6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严重情形的,应在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
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购买发票、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等证据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3.说明
(1)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受害人的实际配制情况结合配制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年限不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五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3)赔偿义务人请求待器具达到更换年限后,以受害人实际更换器具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进行赔付的,应予支持。
十一、死亡赔偿金
1.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或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死亡以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
3.说明
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是交通事故单一原因导致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按照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死亡参与度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计算方法
(1)受害人伤残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相关证据
(1)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2)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
3.说明
(1)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点计算。
(2)扶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计算方法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受害人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赔偿指数乘以3万元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3.说明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十四、丧葬费
1.计算方法
丧葬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
十五、财产损失
(一)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1.计算方法
车辆维修施救费根据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购进配件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施救费发票等证据。
3.说明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二)车载物品损失
1.计算方法
车载物品损失根据车辆所载物品的直接损失或价格评估意见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购买发票或维修费发票及现场照片、物品照片、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或价格评估意见等证据。
3.说明
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三)车辆重置费用
1.计算方法
车辆重置费根据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或评估意见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购买发票或车辆评估意见。
3.说明
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十六、保险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的赔偿问题,应严格依照民法典、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十七、鉴定费
1.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2.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费可作为损失认定,由受害人及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十八、评估费
评估费按照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十九、诉讼费
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内蒙古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审判实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全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四、本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五、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王陆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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