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有效吗

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离婚时,股东一方擅自将名下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配偶能否主张转让无效?

一句话结论: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方有权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无需配偶同意;但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核心要点

  1. 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登记股东可独立行使表决权、处分权。
  2. 股权转让无需配偶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程序要求。
  3. 股权转让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 恶意串通转让可被认定无效。如离婚诉讼期间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配偶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股权登记。
  5. 正常商业转让受法律保护。基于真实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配偶难以主张无效。

边界条件

  • 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 夫妻财产分割时,可主张转让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若股权本身未转让,仅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法院可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判决折价补偿。

可操作步骤

  1. 调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付款凭证。
  2. 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符合公司法程序。
  3. 若怀疑恶意串通,收集受让人与转让方的关系、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证据。
  4. 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股权转让资金流水。
  5. 根据情况选择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或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多分。

常见误区

  • 误区一: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必须配偶签字。股权登记股东享有独立处分权。
  • 误区二:离婚时股权转让所得与对方无关。转让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 误区三:只要是离婚前转让的股权都能要回来。需证明恶意串通或明显不合理低价。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