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身份关系解除,但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假离婚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为了规避政策。如为了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而离婚,并将购房款以离婚补偿的方式转移给对方,以对方名义购房。 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情形二:为了逃避债务。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非举债方所有,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30天前 28 热度 0评论
离婚协议起草审查指南:4大重点条款与24个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关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事宜的协议。 本文内容来源于《标准合同课:常用合同卷》,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视角对「离婚协议」的起草审查注意事项进行梳理与分析。其中「微观-合同条款」层面,主要讨论离婚协议中的四大条款: 子女抚养安排条款 财产分割条款 债权债务条款 违约责任条 宏观-合同类型 一、离婚协议与分居协议 1.分居协议主要作为诉讼离婚的准备;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30天前 57 热度 0评论
怎样起草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乔女士结婚8年,婚后生育一女,现年6周岁,其与丈夫林先生共购买两套房屋,均有按揭贷款未还清,主贷款人都是乔女士。乔女士与林先生协商离婚,双方一致同意一套房屋归乔女士,一套房屋归林先生,各自房屋的贷款由各自偿还;女儿随同乔女士生活,由林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双方还约定各自分得的房屋未来都由女儿继承。 在女儿的抚养权上,林先生还提出:如果乔女士再婚,则女儿的抚养权需变更给林先生。乔女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5-07-11 45 热度 0评论
离婚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是否能对抗法院执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同,会有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过户的房产,其法定所有权人仍然是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原所有人。因此,原则上,未过户的房产可以被法院用于强制执行登记所有权人的债务。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签署时间在债务形成之前,并且因为父母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法院可能会考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10-07 36 热度 0评论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要满足哪些条件? 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后,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原因是债务人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给原配偶。这些情况有些是故意逃避债务,有的则不是。那么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呢? 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 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10-06 32 热度 0评论
离婚时婚内协议约定的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双方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虽然婚内财产协议不等于离婚协议,但从约定内容上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房产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房产为女儿所有,是双方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婚生女儿的利益,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对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10-06 30 热度 0评论
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给子女,是否属于赠与?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会约定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以及共同财产的处置等。 其中有些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后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此引发纠纷。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子女的条款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10-01 29 热度 0评论
离婚协议约定自愿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能避债吗? 来源微信公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高院 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些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想方设法地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 面对如此情况,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案情回放近期,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 债务处理 王陆续律师 2024-05-23 12 热度 0评论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 婚内财产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05-23 62 热度 0评论
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 案例索引:潘孟学与潘再校、吴雪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浙02民终1013号】 ♢ 裁判要旨:若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协议,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潘孟学作为债权人认为潘再校与吴雪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实体审理。 离婚协议 王陆续律师 2024-05-21 26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