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法院会判离吗? 如果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离婚很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呢? 婚姻律师分析: 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看,一般会。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应当”意味着必须适用,该规定的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解决了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 当事人第一次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10-15 32 热度 0评论
各地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观点有所不同,李律师收集整理几个地方的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有利于己方的观点可以使用。 一、北京地区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二、上海地区 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10-12 3 热度 0评论
男方患梅毒隐瞒病史,女方该怎么办? 登记结婚后进行婚检,发现男方婚前就患有梅毒,但男方之前没有提过。女方能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男女双方在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男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避孕,建议暂缓结婚。”此时女方才意识到男方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女方以男方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庭审中,男方认可婚前未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10-08 11 热度 0评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裁判规则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笔者尝试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点,并归纳说明相关裁判规则。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点 1.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22 1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正确区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对于当事人以离婚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20 2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应当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20 4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消失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消失时的处理】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 本条是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16 3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关于“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16 2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16 3 热度 0评论
最高法: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时,分别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初始登记、补办登记的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补办婚姻登记须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诉讼知识 王陆续律师 2024-06-16 2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