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章
  • 离婚纠纷
  • 建设工程
  • 劳动争议
  • 交通事故
  • 民间借贷
  • 医疗损害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一、引导“共债共签”,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相对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各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慈溪法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讲话,各中院就辖区两级法院上半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省高院党组《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1、【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出借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一中院: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需正确厘清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结算型民间借贷和现金交付的认定2009年6月2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1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0年6月25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有证人李某证明,彭某做借款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李某是现金交付的在场见证人。
上海一中院: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1、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 2、当事人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提出主张的处理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法官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调整。 3、借款合同
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