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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01、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行为效力认定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规定 01、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02、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03、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行为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主体与诉讼主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01、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02、第三方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借贷主体与诉讼主体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01、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02、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依据: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一、引导“共债共签”,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相对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各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慈溪法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讲话,各中院就辖区两级法院上半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省高院党组《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1、【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出借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