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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全国各省市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01、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全国各省市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违约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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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劳务派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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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双倍工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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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劳动合同订立与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01、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02、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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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工作岗位调整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0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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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提成与年终奖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 01、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按照该公司的责任制实施办法设置提成奖,提成为全年合同金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20%,后张某以该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提成工资为由起诉至法院,就张某主张的提成工资应否支付及如何计算,应由张某还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提成工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的提成工资,显然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提成与年终奖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竞业限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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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试用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01、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2、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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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规章制度效力与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01、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02、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03、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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