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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女职工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女职工保护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旷工

一、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2018年8月15日) 0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旷工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按照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为标准进行掌握。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旷工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失业保险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0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失业保险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人事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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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医疗保险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0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二、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2018年8月15日) 0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职工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医疗保险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养老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0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养老保险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生育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天津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生育保险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特殊行业劳动关系认定

一、交通运输行业 0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文件文号:〔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0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特殊行业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社会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社会保险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0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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