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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诉前赔偿协议的14条裁判规则

01、交通事故私了约定“两清无责”, 被保险人还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规
关于交通事故诉前赔偿协议的14条裁判规则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与分配的140条裁判规则

01、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可以确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要旨】: 驾驶员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与被保险车辆损坏部位、现场树木的被撞痕迹、就医记录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之处,足以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成因做出认定。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对于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20)京0113民初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与分配的140条裁判规则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的60条裁判规则

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的60条裁判规则

亳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年)

第一条  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查明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否已主张权利,其他赔偿权利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其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其他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
亳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年)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

一、审判实践中对于“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是否能够归入“第三者”的范围,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

江西高院: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

一、问题引入 电动车以其轻便实用、绿色环保以及价格低廉等优势正成为我国的“国民交通工具”。出于安全和性能考虑,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规格出台了相应的技术规范,但是,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逐利,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生产、销售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超标电动车”,致使超标电动车仍有较大的市场保有量。超标电动车车速快、质量重、冲击力大,在产品性能上基本接近轻便摩托车,但制动和安全性能差,不仅极易
江西高院: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

成都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7)

一、程序问题 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 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
成都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7)

鄂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鄂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阜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8年8月16日,阜阳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进行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一、保险公司单独制作免责事项说明书,将免责条款单列、字体加粗、加黑、加大,投保人在说明书后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对加重投保人责任、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按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逃逸
阜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

赣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影式1、法人或其弛组织的驾驶员驾驶视动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驾驶员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
赣州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