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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方法解析】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框架下,实践中有经常出现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清单存在缺漏项等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各地法院对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承担责任这一较为复杂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并未形成一致观点。 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承包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工程实际工期远超约定工期,合同中关于不调整价格的约定已失去适用前提

【方法解析】 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单价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中,发包人承担的是工程量不确定带来的最终总价提高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的是价格涨幅所产生的成本升高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受到工期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等各种因素的
工程实际工期远超约定工期,合同中关于不调整价格的约定已失去适用前提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下浮但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应下浮

【方法解析】 工程领域中,固定价合同也存在审核过程中减少费用的可能性,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总价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终固定总价。下浮率条款本身是一种计价方法,属于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工程实践中的常规行为。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下浮条款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认定为有效,按约定计算合同价款。但若出现工程未完工的情况,则说明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若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计算价款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下浮但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应下浮

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减量联系单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不予扣减

【方法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并非绝对不能突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工程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程量、或追加额外工程量、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等。在当事人主张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方式的工程变更签证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款+变更签证+工程联
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减量联系单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不予扣减

银行卡解冻小技巧之联系警官篇

很多小伙伴说自己遇到第一步拦路虎就是联系警官,基本电话不是一直正在通话,就是无人接听。 其实打电话是有小技巧的。 如果冻结机关的电话一直是正在通话,则证明该冻结机关比较繁忙,这个时候建议在早上8点35分左右,中午11点50左右,下午2点10分左右等时间点拨打电话,此时由于刚上班或者临近下班,拨打电话的人会较少,更容易接通电话。 如果你打的冻结机关电话一直没有人接,这个时候你可能要考虑电话是否正确,
银行卡解冻小技巧之联系警官篇

微信被司法冻结多久才能解冻?

要想知道多久解除,需要先搞清楚冻结的原因,冻结原因主要有: 1.银行卡司法冻结影响到了微信 2.微信账号就是直接涉案账户 3.因为法院冻结的债务纠纷 一般情况下微信冻结都是有提示信息的,也会告知是哪个冻结机构,那么想要顺利解冻微信账户,就要第一时间联系冻结机构,搞清楚冻结的原因。 债务纠纷的处理债务就可以解冻; 司法冻结涉案的,就要看具体的涉案原因,如果是涉诈的话,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涉案交易属合
微信被司法冻结多久才能解冻?

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提高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在固定价之外另行计价结算

【方法解析】 1999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分别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2017年版则修改为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在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价款不作调整,但实践中也存在可以突破固定价款的例外情形。司法解释及多地法院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答文件中作出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
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提高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在固定价之外另行计价结算

非发包人授权的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若经过监理确认并实际发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方法解析】 发包人代表是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的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2条规定,“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与承包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事件进行
非发包人授权的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若经过监理确认并实际发生,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因承包人拖延结算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方法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属于一种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将第三方给付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收款方。 这一条款往往会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带来争议,实践中通常认为,为防止承包人滥用背靠背条款,应结合承包人的履约情形、分包人的期待利益,对背靠背条款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或有条件地排除适用。如果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因承包人拖延结算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方法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通常表现为: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为支付条件。这一条款的本质是将分包、转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与总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挂钩,属于一种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将第三方给付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收款方。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对“背靠背”条款进行法律规制,不同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也未形成一
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